电动自行车登记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电动自行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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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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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0914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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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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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310G3000109144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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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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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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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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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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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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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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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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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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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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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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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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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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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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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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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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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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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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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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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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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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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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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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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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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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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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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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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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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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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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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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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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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279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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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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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书、证件名称清楚、齐全。2、产品参数与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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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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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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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车辆产品合格证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 | 无 | 查看 | |
| 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查看 | |
| 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 | 无 | 查看 | |
| 进口凭证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 | 无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受理申请,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录入非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标志核发计算机登记系统,按顺序确定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同现行机动车号牌编码规则),制作《非机动车登记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核发《非机动车登记证》,建立车辆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或证明、凭证不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退办单。
2、收费:民警及工作人员收费
3、办结:民警及工作人员归档
2、收费:民警及工作人员收费
3、办结:民警及工作人员归档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受理岗 | 受理 | 无 |
| 收费 | 0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收费岗 | 收费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 | 淮南市交警支队各大队车管所 | 归档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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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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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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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哪些是非机动车? |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
| 驾驶非机动车有哪些禁止行为? |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
|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注意什么? |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