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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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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目录子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341017010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0400003050564D3341017010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所属区划
淮南市
实施主体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淮南市城市管理局、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市级: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县级: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市,全县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电子文件线上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54-6662101
咨询方式
0554-6664481
审查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受理条件

1.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2.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3.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营业执照 必要 0份 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示例样表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0份 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或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承办:组织环卫管理科审查,由环卫管理科填写审查意见。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可自行下载电子证照。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个工作日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李渝军 市城管局窗口受理岗位 业务受理
承办 0.2个工作日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冯玲 市环卫处承办岗位 承办岗位
决定 0.3个工作日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张永胜 分管领导决定岗位 审核决定
办结 0.3个工作日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江宏安 市城管局窗口办结岗位 进行业务办结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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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可以委托进行他人办理吗? 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办理。
擅自关停,会罚款吗?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第24号令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前要做好哪些措施? 除了要做好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还要做好因停业、歇业给城市居民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收集、运输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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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54-6664481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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