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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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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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41017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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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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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564D3341017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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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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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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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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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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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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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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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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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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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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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淮南市城市管理局、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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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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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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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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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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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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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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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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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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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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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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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县级: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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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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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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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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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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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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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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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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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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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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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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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电子文件线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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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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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62101
|
咨询方式 |
0554-6664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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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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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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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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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2.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3. 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营业执照 | 必要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或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承办:组织环卫管理科审查,由环卫管理科填写审查意见。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可自行下载电子证照。
2.承办:组织环卫管理科审查,由环卫管理科填写审查意见。
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可自行下载电子证照。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 李渝军 | 市城管局窗口受理岗位 | 业务受理 | 无 |
| 承办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 冯玲 | 市环卫处承办岗位 | 承办岗位 | 无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 张永胜 | 分管领导决定岗位 | 审核决定 | 无 |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 江宏安 | 市城管局窗口办结岗位 | 进行业务办结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3次
累计评价
-
3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可以委托进行他人办理吗? | 可以通过授权委托书进行授权办理。 |
| 擅自关停,会罚款吗? | 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住建部第24号令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停业、歇业的批准前要做好哪些措施? | 除了要做好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还要做好因停业、歇业给城市居民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收集、运输的替代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