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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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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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13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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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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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652U3000113003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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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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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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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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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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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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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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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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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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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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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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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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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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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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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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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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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代理记账工作,制定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省辖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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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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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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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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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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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具体审批机关,并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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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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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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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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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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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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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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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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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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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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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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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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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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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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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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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6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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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666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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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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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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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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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书面承诺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非告知承诺制使用。由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承诺。 |
空白表格 |
查看 |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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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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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和非告知承诺制均须提供。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审查,市财政局组织窗口或会计科具办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特别程序:依据:《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第八条第二款: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2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办结,审核确认无误任务办结。
4.送达,市财政局窗口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市财政局组织窗口或会计科具办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特别程序:依据:《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第八条第二款: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2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办结,审核确认无误任务办结。
4.送达,市财政局窗口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会计科 | 按照“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 无 |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淮南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会计科 | 按照“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 无 |
| 办结 | 0.35个工作日 | 淮南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会计科 | 按照“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 无 |
| 送达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财政局 | 会计科 | 会计科 | 按照“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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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在哪里办理? | 根据淮南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将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的通知》(淮财会〔2016〕16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区,请在公司注册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
|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可以办理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不可以,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不可以,代理记账机构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