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办事详情

班线经营许可

咨询 分享

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班线经营许可
目录子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00011800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0400003050134K300011800300008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所属部门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所属区划
淮南市
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54-6655733
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审查标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受理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O7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下限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应当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附件2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 必要 原件1份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示例样表 查看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非必要 原件1份 政府部门核发 示例样表 查看
授权委托书 非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示例样表 查看
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示例样表 查看
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示例样表 查看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线上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提交的电子材料正确、齐全予以受理,线下到市政务中心G座市交通综合窗口提交,材料正确、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送决定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书。
4、办结:将办理结果现场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夏永龙/苏涛/朱园园/陈祝军/章宜文/周军峰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管)综合窗口 受理
审查 3个工作日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苏涛/朱园园/陈祝军/章宜文/夏永龙/周军峰 市运管处客运科 审查、公示、征询异地管理机关意见(如需要)
决定 2个工作日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苏涛/朱园园/陈祝军/章宜文/夏永龙/周军峰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管)综合窗口 根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研究决定。
办结 1个工作日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夏永龙/苏涛/朱园园/陈祝军/章宜文 市政务中心交通(运管)综合窗口 决定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6

    累计评价

  • 6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

    满意

    占比  0.00%
  • 0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

    不满意

    占比  0.00%
  • 0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是否需要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申请人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方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方进行招投标。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有什么规定? 为加强长途客运的安全管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在审查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申请时,还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我不申请班线经营许可,会被处罚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4-664037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指南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