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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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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目录子项名称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348816005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0400003050142E3348816005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所属部门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区划
淮南市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市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54-6662101
咨询方式
15855428895
审查标准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办法》第十六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受理条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必要 原件1份 申请人自备 报告内容完整,有关附件齐全; 2.加盖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3.纸质版A4打印,电子版pdf格式。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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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全面审核申请材料是否有效齐全,材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
2.审查: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办理。
3.办结:工作人员对通过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结处理,对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一次性告知后,作办结处理。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3个工作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任永彬 受理岗 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受理
审查 0.4个工作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李黎 审查岗 审查申请人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办结 0.3个工作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李黎 办结岗 办理完成备案事项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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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1.备案资料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拆除活动应当注意哪些?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3.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否有编制技术指南? 有,应按照原环保部发布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2017年第78号公告)开展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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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15855428895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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