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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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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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16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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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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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142E300011601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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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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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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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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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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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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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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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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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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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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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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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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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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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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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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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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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设区的市环保主管部门,将Ⅳ、Ⅴ类放射源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相关审批委托合肥等9市环保主管部门。4.《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环发〔2014〕14号)一、委托市级环保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1.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3.委托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等9市实施Ⅳ、Ⅴ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核发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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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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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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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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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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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省级: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外市级:Ⅲ类射线装置;Ⅳ、Ⅴ类放射源(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铜陵和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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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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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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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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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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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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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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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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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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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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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4-267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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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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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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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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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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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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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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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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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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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6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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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267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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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2.遗失公告应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并在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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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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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实施部分核与辐射类行政许可的公告》,委托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辐射安全许可事项:销售、使用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不含生产、使用加速器以及中子发生器);?非医疗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乙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且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为丙级。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马鞍山市、阜阳市、安庆市、亳州市等联动创新区,仍沿用已签订的《关于特别清单事项的委托实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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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遗失许可证(本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申请补办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遗失公告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应在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网上申请,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报送,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辐射安全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 盛红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受理岗 | 熟悉办理事项,受理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申请 | 无 |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 姜世波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审查岗 | 审查提交资料完备性、合格性 | 无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环境保护局 | 姜世波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决定岗 | 对所受理的申请进行最终审核 | 无 |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盛红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办结岗 | 办理审批意见,做出办结的决定,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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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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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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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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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医院新购入CT机,需要进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吗? | CT机属于Ⅲ类射线装置,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Ⅲ类射线装置直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中填报备案表。 |
| 遗失公告在何处刊登? | 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
| 遗失公告需刊登多久? | 刊登遗失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