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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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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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31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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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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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MB156377XA3000131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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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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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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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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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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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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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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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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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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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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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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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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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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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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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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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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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市级:1、负责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受理、考核及发证行政确认工作;2、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申请的受理、考核及发证行政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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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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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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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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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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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1、县级以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市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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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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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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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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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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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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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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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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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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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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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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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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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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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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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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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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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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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26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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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536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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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2、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3、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4、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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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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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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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用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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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原始记录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件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计量标准器更换申请表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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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申请书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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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 非必要 | 0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无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请表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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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计量标准考核证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
查看 |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计量标准负责人能力证件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计量比对报告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查看 | |
| 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表 | 非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无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受理:1.申请人向市市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2.审查:市市监局组织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需要现场考核的,告之申请人现场考核的具体日期。考核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或书面)考核任务,并提交考核报告(不包括申请人需要的整改时间)。
3.决定:市市监局接到考核组或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考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4.办结:决定予以核准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决定不予核准的,1个工作日内发《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
2.审查:市市监局组织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需要现场考核的,告之申请人现场考核的具体日期。考核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或书面)考核任务,并提交考核报告(不包括申请人需要的整改时间)。
3.决定:市市监局接到考核组或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考核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4.办结:决定予以核准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决定不予核准的,1个工作日内发《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段杰杰 | 注册局受理岗 |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受理通过。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无 |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多环 | 注册局审查岗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实施机关应明确采取具体审查方式的依据和理由,细化权限边界以及每个审查环节的前后置条件,避免功能雷同的重复审查。同时,应将总时限合理划分到每个审查环节。量化审查工作细则,实施机关可结合实际制作能够体现流程及职责的表单。审查方式应明确:适用情形、法定审查内容、审查评判依据、审查程序、审查期限、各级审查人责任、审查意见(结论)、收费等。还应明确注意事项及不当审查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对于共同决定的,由牵头的实施机关(或最终决定机关)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牵头的实施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配合节点、材料流转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返回意见的要求和时限等。对于需要逐级审核的事项,各级审查人员应依据法定条件、程序和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批准的审查。依法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实施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上报。上报材料应包含全部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无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李军 | 注册局决定岗 |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实施机关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事项,由实施机关作出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依法履行书面告知和信息公开等义务。 | 无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段杰杰 | 注册局办结岗 | 复审材料、制作带发证登记表、整理报批许可材料。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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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计量标准考核对象? | 答: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
|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是多长? | 答: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
| 什么时候提出复审申请? | 答: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