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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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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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0913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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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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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310G3000109136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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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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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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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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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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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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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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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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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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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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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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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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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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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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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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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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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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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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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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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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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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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级: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县级: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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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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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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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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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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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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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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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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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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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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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4-6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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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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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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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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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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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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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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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电子文件线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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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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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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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66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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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审查申请表填写是否详实有效;
2、审查相关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3、审查购销合同是否真实,与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是否相符;
4、审查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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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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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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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第十七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但是不得超过医用单张处方的最大剂量。
第十八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运输许可申请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二十条 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
(二)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系统拍照上传 | 查看 | |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运输物品的购销合同,拍照系统上传 | 查看 | |
| 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准文件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营业执照或成立批准文件,拍照上传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系统( http://ahyzd.com/)或安徽省公安厅便民e网通”平台在线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监管系统页面,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将运输申请材料通过系统提交,提出申请,县级公安禁毒大队对运输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县级公安禁毒大队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办结:对许可运输的,县级公安部门发放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县级公安禁毒大队对运输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3、办结:对许可运输的,县级公安部门发放3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陈琦 | 禁毒支队 | 受理审核相关网上申报材料。 | 无 |
| 审查 | 0.8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陈琦 | 禁毒支队 | 1 | 无 |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淮南市公安局 | 陈琦,王献民 | 禁毒支队 | 审核审批运输许可。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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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累计评价
-
2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哪些品种? | 易制毒化学品分三类,具体品种如下: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N-苯乙基-4-哌啶酮 14.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15.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注:13-15为2017年新增) 16.羟亚胺(2008年新增) 17.1-苯基-2-溴-1-丙酮(2014年新增) 18.3-氧-2-苯基丁腈(2014年新增) 19.邻氯苯基环戊酮(2012年新增) [2]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6.1-苯基-1-丙酮(苯丙酮) 7.溴素(液溴) (注:6、7为2017年新增) 8.α-苯乙酰乙酸甲酯(注:2021年新增) 9.α-乙酰乙酰苯胺(注:2021年新增) 10.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注:2021年新增) 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注:2021年新增) [6]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7.苯乙腈(注:2021年新增) 8.γ-丁内酯(注:2021年新增) [6]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
| 想对对方持有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真实性进行核查应该找哪个部门? | 可找你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 |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可不可以转借别人使用?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不可以转借别人使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