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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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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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16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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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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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142E3000116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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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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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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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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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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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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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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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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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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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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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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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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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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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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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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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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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省级负责跨省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市级负责省内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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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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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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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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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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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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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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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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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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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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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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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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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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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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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54-268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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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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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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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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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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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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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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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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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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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2671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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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554-2686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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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1.跨省转移(移出)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2.接收医疗废物的必须持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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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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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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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跨市转移(移出)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2.接收医疗废物的必须持有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2份 | 申请人自备 | 如实提交,需写明水路具体路径。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营业执照 | 非必要 | 复印件2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申请单位、医疗废物接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接收单位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证件在有效期内。无许可证的,可提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资质证明文件 | 示例样表 | 查看 |
| 与医疗废物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 必要 | 复印件2份 | 申请人自备 | 合同合法有效,运输单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厅窗口报送,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经研究后,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由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办理。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经研究后,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许燮 | 受理岗 | 审查材料齐全 | 无 |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许燮 | 审查岗 | 业务办理 | 无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刘宏海 | 办结岗 | 根据审查意见,经研究后,作出审批决定 | 无 |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 刘宏海 | 办结岗 | 办理审批意见,做出办结的决定,并及时告知项目单位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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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医疗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是否需要企业盖章? | 《安徽省医疗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医疗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
| 医疗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中法人签字有何要求? | 医疗废物跨省转移申请书中法人签字需规范,易于辨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