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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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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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342006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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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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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003050943Y334200600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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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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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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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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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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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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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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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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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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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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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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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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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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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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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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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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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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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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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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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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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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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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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属于上报件 |
是
|
下沉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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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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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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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性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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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段 |
按照省科技厅年度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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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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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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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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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取形式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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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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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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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0554-6644158
|
咨询方式 |
0554-536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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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一)申请对象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二)补助内容
1、对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省按其上年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补助,每个管理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央驻皖及省属单位按属地原则申请。
2、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对省外提供的共享服务、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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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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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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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纳入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网并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管理单位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共用补助申请表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要求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出租仪器设备购置发票 | 必要 | 0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要求 | 示例样表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人登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写提交相关材料。
审查: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决定:提交研究,对同意推荐申报的项目拟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办结:推荐提交省厅窗口,等待省评审结果。
审查:对申请材料予以初审,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决定:提交研究,对同意推荐申报的项目拟文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办结:推荐提交省厅窗口,等待省评审结果。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科技局 | 林峰 | 市科技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受理岗 | 受理不通过的告知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 无 |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科技局 | 林峰 | 科技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审查岗 | 汇总业务科室审核项目,提交研究 | 无 |
| 决定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科技局 | 张虎 | 市科技局总农艺师决定岗 | 确定推荐项目。拟文办理,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 无 |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淮南市科技局 | 林峰 | 市科技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办结岗 | 推荐提交省厅窗口,等待省评审结果。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
4次
累计评价
-
4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
0次
满意
占比 0.00% -
0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
0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
0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2.对外省服务可以申报吗? | 答:目前共享服务补贴只对省内共享服务进行补贴。 |
| 1.仪器共享共用补助具体由哪些政策支持? | 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九、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
| 3.大学各个学院之间、研究院各个研究所之间互相使用大型科学仪器是否在补助范围内? | 答:只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关联单位之间共享共用予以补助。大学各院和研究院各所不是独立法人,因此不在补助范围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