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基本要素
| 目录清单名称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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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子项名称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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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0001720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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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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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340400MB156377XA30001720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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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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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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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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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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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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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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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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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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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划 |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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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主体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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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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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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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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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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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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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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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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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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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 监督方式 |
0554-2677095
|
咨询方式 |
0554-664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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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标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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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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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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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2. 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应不少于15个。3.企业近两年内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未发生过特殊药品被盗和流弊问题;企业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 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特殊药品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查看 |
| 经办人授权证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申请人自备 | 经办人非法人需提供 | 查看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企业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并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企业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可不进行现场检查)并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办结: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孙晓倩 | 登记注册局受理岗 | 受理并形式审查 | 无 |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缪志敏 | 登记注册局审查岗 | 审查 | 无 |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缪志敏 | 登记注册局办结岗 | 依法做出审批 | 无 |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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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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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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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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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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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常见问题
| 问题 | 解答 |
|---|---|
| 什么是二类精神药品? | 是指含有国家二类精神药品安钠咖等成份的药品。 |
| 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哪些规定?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
| 哪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不可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