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大力推动我省粮食产业经济发展,促进全省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
2018年3月29日
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粮油产业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推进粮油产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分配的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予以支持。
第五条 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主要对企业新购设备、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进行补助。
对企业新购粮油生产加工设备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新购置关键设备金额的10%以内,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对企业生产线或工艺流程技术改造升级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投入金额的10%以内,补助上限为150万元。
第六条 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对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当年产品研发、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50%以内,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奖励。主要对企业构建稳定的购销关系、主导制定行业标准、获得专利、设立销售网点、品牌宣传等进行奖励。
对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等方式构建稳定的原料购销关系进行奖励,根据当年签订购销合同并实际采购金额3%以内及带动农户等情况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120万元。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得与产业相关联的国家已授权的技术发明专利进行奖励,每项专利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60万元。
对在本省境内新设立并规范运营1年以上的粮油产品直营店、体验店、示范店等销售网点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平方米以内,单个网点奖励上限为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报刊、电视、广播)进行品牌宣传的企业进行奖励,品牌宣传投入金额100万元(含)以上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再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类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补助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已申报其他相关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单个企业当年申报奖励和补助上限300万元。
第九条 省级粮食产业化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根据项目上年实绩进行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粮食产业化项目的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粮油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3、企业无不良诚信记录;
4、企业管理体系和质量体系健全,近三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项目范围和申报要求。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县(市、区)粮食、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按规定程序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对项目进行比对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对各市上报的粮食产业化项目组织评审,并将拟支持项目在省粮食局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公示情况,省财政厅根据省粮食局来文,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下达至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评审、资金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绩效评价、监管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监管。
第十八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对粮食产业化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评价结果在后续专项资金分配中的运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粮食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