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3名村干部敲诈村民成恶势力二审终裁均获刑
11月27日,由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敲诈勒索案件,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刑事裁定书号(2019)皖04刑终387号)。该案一审于2019年5月14日在凤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原在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分别担任村支部书记、副主任及苗西片包片干部、村土地管理员等职务。2007年上半年,部分苗圩村苗西片村民向苗圩村村委提出,想在尚米路北侧自家“场地”上建新房。因“场地”是非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建房,被告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等人商议后,李全道称村民要建房可以,但需按1000元一间交“建房费”,并让时任苗西包片干部的杨秀连通知村民开会。
后李全道与李全方等人研究,决定让苗西片村民将“建房费”交给杨秀连。同时李全道还安排杨秀连、李全方带领大兴土地所工作人员,到村民建房现场以停工的方式吓唬村民,对村民实施恐吓,进而向村民索要“建房费”。
自2007年6月份至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李全道、李全方共向28户村民索要钱款76400元,被告人杨秀连共向25户村民索要钱款699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全道退赔杨某11000元,退赔徐某11000元,退赔赵某22000元,退赔李某62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全道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作为村支两委成员,利用村民建房没有手续之机,以收取建房费为名,向村民索要钱款,其中李全道、李全方共向28户村民索要钱款76400元,杨秀连共向25户村民索要钱款69900元,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李全道、杨秀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全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能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李全道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6000元,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全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杨秀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李全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70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在案的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作为村支两委成员,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三人应对其任职期内的相关敲诈勒索犯罪共同承担责任。李全道、杨秀连两人均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均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作为村支两委成员,利用村民建房没有办理手续之机,以收取建房费为名,否则新建房屋要被拆除为由,向村民索要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李全道、杨秀连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李全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李全道、杨秀连、李全方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全道案发后能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另据裁定书显示,李全道今年43岁,2005年至2018年6月任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村支部书记。杨秀连今年49岁,2006年至2011年7月任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村委会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李全方今年57岁,1987年4月至2010年3月任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2010年4月至2018年6月任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党总支委员,2007年至2012年任凤台县大兴镇苗圩村土地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