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行政〔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10:01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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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行〔2023〕223号),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重新修订了《淮南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313

 




淮南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和规范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民族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行〔2023〕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南市民族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等重点任务,推动新时代我市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设立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区)开展项目的指导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及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重点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研究、网络阵地建设,培育各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宣传、教育、文化、体育活动品牌,建设市级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等。

(二)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重点支持“共同发展”聚力振兴行动,争创建设“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省级中心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特色旅游业和特色手工业等。补齐农田水利、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教育、医疗、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传承保护各民族优秀文化,推进民族特色村寨高质量保护和发展,实施“云上民族村寨”工程等。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重点支持推动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组织“三项计划”活动,举办相关特色技能培训、参观交流活动、推动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深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等。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活动,培育打造省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互观互检互学”活动等。

(四)推动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点支持开展民族工作政策培训,提升基层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工作水平。

(五)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处置涉民族因素突发事件及其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4.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其他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给相关县(区)安排使用。主要分配因素:一是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及全市民族工作重点任务(20%);二是向少数民族乡村、少数民族人口数多、民族工作任务重的县(区)倾斜(30%);三是各县(区)年度项目完成绩效情况(30%);四是中央及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各县(区)的情况(20%)。

第十条 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全市民族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

第十一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财政局按程序和时间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于下达到县(区)后,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和金额,并组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主要内容、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项目建设工期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民族村(社区)、学校所在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经实地论证后,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对资金予以研究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县(区)建设项目库,每年9月底前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预审,非项目库内的项目不得列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每年立项项目原则上从各县(区)市级民族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每年8月底前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备案材料:《XX县(区)关于XX年度项目备案的报告》、《XX县(区)XX年度市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年度备案表》等。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要建立实证制度,每个项目完成后要立碑为证,彰显建设成果,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按照“一个项目一本台账”要求,健全项目实施资料档案,做到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项目资金报备程序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对上年度实施项目开展实地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严格执行审计相关制度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镇负直接责任,县(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财政局负领导监督责任。对违反规定,骗取、套取、挪用、截留、挤占、贪污、浪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两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提请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淮南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财行政〔2019〕3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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