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府秘〔2024〕46号)

发布时间:2024-07-04 08:17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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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529        

 

 


 

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深入实施人才兴淮工程,努力培养造就更多“淮南工匠”,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推动淮南高质量发展,为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淮南工匠”、高技能人才。“淮南工匠”原则上每年选树一次,每次选10名左右,示范带动各县区(园区)、行业、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育选树30名左右县区级工匠、行业企业级工匠,形成“淮南工匠”带头引领,工匠人才不断涌现,广大职工积极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选树范围条件

 

第三条  选树范围。面向全市各行各业,重点聚焦我市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和煤电化气、非煤产业、现代服务产业及数字经济、“三新”经济等,以制造业等实体经济领域职工为主,兼顾行业、地区等因素。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体现工匠精神。选树对象要政治素质过硬,有5年以上一线生产现场工作经历,长期践行精益求精、执着专注、一丝不苟、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具有突出技术技能素质。

(二)掌握高超技能。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基础,拥有绝招绝技绝活;技术技能水平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对标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处于一流水平,同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技能大赛前三名,长三角地区、省部级技能大赛前二名。 

(三)发挥引领作用。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疑难和实际问题,或在技能岗位上创造了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热心参加名师带徒活动,乐于向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承精神,影响带动身边职工共同进步、共同成长。

(四)作出突出贡献。在实施做精做优煤电化气产业链、做大做强非煤产业群、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创新创造、带徒传技、技能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等方面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  有侵犯知识产权或者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作为选树对象。

 

第三章  选树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程序。“淮南工匠”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等程序产生。一般由各县区(园区)工会会同人社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市总直属工会、驻淮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在淮单位(企业)推荐。

第七条  材料。申报材料包含《淮南工匠申请表》、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单位选拔及公示情况说明,以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表彰奖励、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佐证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成立“淮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对各县区(园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高技能领军人才、专业技术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以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入选人员名单。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实地考察,并报相应纪检、公安等部门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淮南工匠”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礼遇政策

 

第十条  奖励优待。市政府在“淮南工匠”命名时一次性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市总工会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按程序申报淮南市“五一劳动奖章”,颁发证书和奖章。市内国有景区向“淮南工匠”免费开放。支持贡献突出的“淮南工匠”申领我市高层次人才“优才卡”,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法律服务、乘坐高铁绿色通道等多项贴心服务。

第十一条  薪酬待遇。鼓励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淮南工匠”给予薪酬激励。支持企业对“淮南工匠”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和股权分红激励。总工会组织开展淮南工匠”健康体检,费用标准按照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岗位评价。支持企业推荐淮南工匠”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选聘担任首席工程师以及到技工院校担任兼职实习指导教师。“淮南工匠”可按相关政策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平台支持。将“淮南工匠”纳入市级人才工程,作为我E类人才认定的重要标准。支持“淮南工匠”领衔组建“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在申报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平台时给予倾斜。对获评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10万元、5万元建设补助。对获评全国、省级劳模创新工作室的,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对获评市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对于同时获评同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的,不重复享受补助资金,相关补助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十四条  创新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承担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重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合作项目。鼓励淮南工匠”与所在单位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支持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团队申报淮南市50•技之星”创新团队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专项用于开展技术创新、科研攻关项目活动等。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淮南工匠”,在计算其实际可贷额度时,可不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相挂钩符合当地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淮南工匠”,可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满足其住房保障需求,在楼层和户型选取等方面给予支持照顾。

第十六条  培训休假。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淮南工匠”到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学习考察,支持参加研修访问、技能提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推荐淮南工匠”参加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和研修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组织淮南工匠”进行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照市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优评先。在推荐申报安徽工匠、江淮杰出工匠、安徽省技能大奖、省五一劳动奖章、市级劳模、市技术能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时,对符合条件的“淮南工匠”给予重点倾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淮南工匠”相应礼遇:

(一)调往市外工作的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淮南工匠”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二)通过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获得“淮南工匠”荣誉的,撤销其荣誉,取消其相应待遇并收回相应奖励,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工匠人才培育选树工作的领导。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培育。各县区(园区)、各单位制定本县区(园区)、本单位“淮南工匠”培育方案,对在引领力、实践力、创新力、攻关力、传承力等“工匠五力”上有明显发展潜力的职工,通过举办创新培训班、研修班、支持参加工匠学院培训、参加相关论坛研讨等活动,提升培育对象技能水平。培育对象应立足岗位,充分发挥专长,在弘扬工匠精神、培育青年人才、深化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创建、劳模工匠助企行等工作中积极承担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形成合力。“淮南工匠”纳入党管人才总盘子,市委人才工作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等市直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与国家战略人才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多方发力、共同培育“淮南工匠”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二条  加大投入。市财政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淮南工匠”培育选树奖励补助资金。支持鼓励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对淮南工匠培育选树进行经费配套,支持建设各层次、多类型工匠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淮南工匠”数据库,加大工匠工作数字化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加强与培育对象和“淮南工匠”的日常沟通,及对了解思想动态、工作生活情况,帮助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强化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淮南工匠”人才培育选树的宣传力度。把弘扬工匠精神贯穿“淮南工匠”支持培养全过程和职能生涯全周期。大力开展“淮南工匠”系列宣传活动,通过解读政策、分享案例、挖掘事迹等,营造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新风尚,形成全社会重视工匠培育、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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