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淮南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法》的通知(淮财经建〔2024〕137号 )

发布时间:2024-09-06 10:49 点击数: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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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供销合作社:

为提高市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持续深化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南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613




淮南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淮南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持续深化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供销合作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系统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乡村振兴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立足供销社主责主业,围绕推进市供销社“三大体系建设”,与其他相关涉农资金协同衔接,重点支持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项目,促进供销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供销社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下达,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市供销社负责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可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为农服务中心、乡镇为农服务综合体、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生产服务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等产后服务工贸一体化及农资综合服务“集采集配”等项目

(二)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包括冷链物流基础网点及骨干网、农产品批发市场、县域商贸流通体系与长三角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数字供销、系统电子商务网络服务平台新建或升级改造、“832”平台“徽采云”平台建设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

(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包括再生资源产业园回收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农膜污染治理、城乡绿色生态发展、秸秆综合利用“两网融合”报废汽车拆解等项目建设及设施设备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供销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持股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拟扶持项目需为正在实施或不早于上年度实施完工项目,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与拟扶持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地方政府相关税费、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不得兴建楼堂馆所或购置公务用车,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市供销社作为本级项目分配和管理的执行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市供销社负责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方案,明确分配原则、补助标准、评审机制、竞选流程等。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具体如下:

1.《项目申报书》,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统计报表,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2)项目的绩效目标;(3)项目建设具备的现有条件及目前总体实施情况;(4)项目本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项目实施所在地照片;土地租赁、银行借款等。场地要有规范的供销社标识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联合采取专家评审方式遴选项目,确保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入围项目企业需经过省财政厅涉企系统筛查,确保企业纳税良好,无失信等不良记录,且同一企业相同项目不得重复获得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管理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负责项目资金日常使用和管理,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开展项目决算和项目验收等工作,做好项目管理、运营和绩效自评,配合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包括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各环节的全面绩效管理。有关工作按财政文件规定要求和流程开展。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分配,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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